检测到您当前使用浏览器版本过于老旧,会导致无法正常浏览网站;请您使用电脑里的其他浏览器如:360、QQ、搜狗浏览器的极速模式浏览,或者使用谷歌、火狐等浏览器。

下载Firefox

通知公告

/首页 /撤下栏目测试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学校党校第17期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8-12-28 来源:

 

关于做好学校党校第17

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

学校党校第17期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初步定于20113月举办。为做好本期培训班学员的推荐工作,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规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推荐学员条件

各单位推荐的学校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学员,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拟于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发展的学生发展对象。他们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已被基层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支部讨论通过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的时间为准)满一年以上,并已履行组织手续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2、已取得校级(含外校或外单位)或我校学院级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培训时间

培训期自20113月至4月,集中培训安排在每周三下午和周六。集中培训的总时数约为20个小时。

三、推荐原则与注意事项

1、各单位推荐的本期培训班培训的学员名额应参考第13期培训班的推荐人数(各单位推荐数参考见附表1)。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2011年北京高校系统大学生党员发展数量指导意见》,我校2011年党员计划发展数为1300人,上半年计划发展655人(含国际学院)。

2、各单位推荐学员时,应注意本科和研究生比例、毕业班和非毕业班比例。关于本科、研究生的比例和本科、研究生各年级(包括毕业班)的比例问题,请参看《中国人民大学20042007年发展党员工作规划》中“在本科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目标”和“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目标”,并按照《规划》要求推荐。

3、确定发展对象时要特别注重被推荐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不能只看其工作、学习情况,坚决杜绝靠人情关系等不正常途径确定发展对象。对于那些入党动机不端正、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推荐学生参加培训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单位对于本单位在学员推荐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要高度重视,做好调查,妥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

4、凡在过去1年内参加过学校党校培训,因违反党校纪律而被定为“培训不合格”(包括课堂违纪、无故退出、考试作弊等)的学生,不得推荐参加本期培训班。各单位推荐的本期培训班发展对象,凡培训合格且无其他特殊情况的,须于本学期完成发展。

5、请各单位务必于 20101217日 (星期五)前将“党校学员推荐表”(见附件2)书面文本及电子文本和《学校党校第   期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推荐情况记录表》原始记录(见附件3)报送学校党校办公室。为保证党校培训班如期开班,请各单位务必在推荐学员工作截止日期之前报送名单及记录表。未经所在单位推荐的学生,学校党校一律不接受其参加培训。在规定的推荐工作截止日期后,任何单位不得再推荐学生插班参加培训。

6、在培训班开班期间,学员凡因参加各类辅导班或校内外其他活动等,时间与党校培训发生冲突的,应优先参加党校培训。对于被推荐参加培训的有较多社会工作的学生骨干,有关单位应在其接受培训期间适当减少其社会工作,以保证其正常参加党校培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学员,必须持有学院党委、党总支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的假条提前到党校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经党校办公室同意方才有效。

7、根据近几期培训班反映出来的问题,部分学员纪律观念不强,迟到、早退、聊天、看报、看专业书、打盹、睡觉、接发短信、打电话、找人代替签到、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请各单位支持和配合学校党校工作,在本期发展对象培训班开班前,对本单位学员进行一次重视党校培训、遵守党校纪律的集中教育。

8、各单位请按照《关于实行党校辅导员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选配党校辅导员。党校辅导员应该是有时间保证、有工作热情、有管理能力、有群众基础的正式党员,一般应为学生党支部书记或委员。

请各单位将辅导员名单随发展对象名单同时报党校办公室。

 

附件:1、各单位推荐数参考表

2、党校学员推荐表

3《学校党校第17期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推荐情况记录表》

4、辅导员推荐表

 

联 系 人:李 

联系电话:62511078

办公地点:明德主楼1217党校办公室

电子信箱:dangx@ruc.edu.cn

                                    

 

 

 

 

                                    学 校 党 校

二○一○年 十二月七日

附件: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