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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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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党员管理细则
2018-12-25 来源:

(人大校党字[2007]24号)     

2007年4月24日                

加强党员教育,严格党员管理,是从严治党,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党员日常管理

第一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的活动(政治理论学习、传达学习上级文件、民主生活会等)以及要求党员参加的其他组织活动。

第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组织活动者,事先必须向所在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获准,若事先无法请假者,事后要及时向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汇报情况,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党内活动三个月以上者,将由各分党委通报批评。凡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并按程序办理除名手续。      

1、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者;      

2、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者;   

3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提出正式转正申请者。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党员短期外出(如借调、学习、进修、培训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均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便函至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交临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他们安排参加组织活动(党费仍在原单位交纳)。临时外出任务结束后,党员证明信加盖临时单位党组织公章后,由本人带回并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2、党员长期外出(如借调、学习、进修、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外出所在单位,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校内工作调动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内容:姓名、正式或预备党员、党费交至时间、调往何单位等)到学校党委组织办理正式手续转至调往单位。         

4、北京市属单位工作调动。由我校调往北京市属单位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内容同第六条第3款),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具正式《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将其组织关系转至调往单位。北京市属单位调至我校的,由调出单位党委组织部开具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收手续后再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    

5、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和外省、市、县单位工作调动。学校调往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和外省、市、县单位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内容同第六条第3款),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换北京市教育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转至调往单位。上述单位调至我校的,由本人持县以上组织部开具的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收手续后再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6 、凡被批准调动或辞职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接收单位或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组织关系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本人居住地街道;因各种原因不辞而别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6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不转组织关系者,可作自行脱党处理,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除名手续,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7 、机关双肩挑处级党员干部,其组织关系转入机关党委,编入任职单位的党支部。               

第七条 教职工党员出国、出境组织关系的管理       

1、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留学(包括国家派、单位派)的党员,原则上不转组织关系,如工作需要组织关系须转至我驻外使领馆党委的,由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内容同第六条第3款),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正式手续。          

2、经学校批准同意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党员,根据中组发[1981]19号文件的规定,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按期回国后,经审查恢复其组织生活,补交出国出境期间的党费。         

3、经学校批准,同意其辞职自费出国、出境工作或学习的党员,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         

4、党员短期出国、出境探亲、办理私事,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5、党员因私出国、出境(含经学校批准同意停薪留职自费留学)超过批准时间(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停止党籍,并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其停止党籍决定转至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已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如本人要求恢复党籍的,按中组发[1981]1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经严格审查后予以办理。对回国半年内本人未提出恢复党籍要求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6、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    

7、党员因出国、出境提出退党要求,一律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第九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新生党员(本科生、双学士生、硕士生、博士生)持县以上组织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北京市属单位的介绍信抬头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外省、市、县单位的介绍信抬头为“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在入学报到期间办理接转手续。中学入党的新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北京市教育工委京教工[1999]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报到期间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须向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交书面说明,开学后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办理好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因各种原因所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原单位重新开具。新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开学后三个月内结束。          

2、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与毕业派遣手续同时办理,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于6月中旬前后将毕业生就业单位和接收党组织关系单位(不一定完全一致)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北京市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党组织。其中档案保存在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北京市教委机关党委,预备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原学院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待转为正式党员后,再将其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委。       外地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按转回生源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经学校批准代管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学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后,由所在党委(党总支)编入党支部,原则上编入原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办公室成员所在的支部(留下永久性的联系住址和电话)。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应按要求参加学校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工作单位。  

3、不参加毕业分配,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随其人事档案转至相应的党组织,学校不负责保留党组织关系。         

第三章 党费的交纳、管理                   

第十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费交纳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基数收入 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交纳比例为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交纳比例为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比例为2%;1500 元(税后)以上,交纳比例为3%。    

2、没有经济收入的本科生、双学士学位生、硕士生、博士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有经济收入的硕士生、博士生党员参照有工资收入的基数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交纳标准同本条第1、2款。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党费交纳办法  

1、公派出国工作、学习,组织关系转至我驻外使领馆党员,党费标准按驻外使领馆的规定交纳。        

2、自费留学的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暂不交纳党费,回国被批准恢复组织生活后,一并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补交国外期间党费。               

3 、出国探亲的党员,其保留工资期间的党费在国内按原比例交纳。        

第十三条 

党费的管理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上级的规定按时上交留存党费。            

第四章 附则                  

1、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过去有关党员管理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4、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七年一月